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权力(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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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可侵害,尤其是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格外受到重视。
生命健康权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完整和生理机能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每个公民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本身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作为主体存在和进行一切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因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还是公民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婚姻自主等人格权的前提,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他来说都失去了意义。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将生命健康权列于人格权之首,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高度重视。
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第一个内容,是公民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公民的生命权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未出生的胎儿,在客观上具有生命的形式,但因其还未脱离母体,因而不能独立享有生命权。不过,因为胎儿是一种特殊的生命的先期形式,因而国家法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了特殊保护,这称为先期生命权益。
生命开始的时间,应以医学上确认的出生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公民的生命终止于死亡。死亡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为标准,以死亡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为死亡时间。如果死亡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与公民死亡的真实时间不一致的,则以查明的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确定公民生命终止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
生命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其重要性非其他人格权可比拟。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基础,因公民出生而取得,死亡而丧失,与权利人之生命相始终。公民一旦因生命权受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身权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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