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的权利(自留地的法律规定)
导读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对我国农村土地归属制度的规定,属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
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就农村土地的归属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就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具体化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补充规定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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