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器刀属于什么证据(凶器)
凶器的含义与认定。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例如,行为人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就不宜称为凶器。
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
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枪支、管制刀具等本身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性质上的凶器无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是指从使用的方法来看,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
如家庭使用的菜刀,用于切菜时不是凶器,但用于或准备用于杀伤他人时则是凶器。
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
某种物品的杀伤机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越大。
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塑料制成的手枪、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性能较低,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
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这一点与“携带”的认定密切联系。
(3)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
当不具有持有资格的人持有枪支时,一般人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
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的,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通行时,是否携带这种物品。
换言之,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般人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棒、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块等。
携带这些物品抢夺的,理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谋杀,是当一个人不但企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而且也造成了这个人的死亡或是由于一个人的行为,明明知道其正做着一件可能造成另外的人被杀的危险的事情,其仍然不顾别人生命而造成他人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