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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导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该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单位应当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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