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第三版电子版(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
导读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
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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